• 广西利盛拍卖有限公司委托拍卖须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均可依法委托拍卖。

一、委托人应保证对拍卖物享有所有权或处分权,并向拍卖人提供有关证明文件的拍卖标的的相关资料,拍卖标的有瑕疪或其他限制条件的,委托人应予以说明。

二、委托人可以自行与本公司办理委托拍卖手续,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办理财产分割后委托拍卖,不可侵害的,委托人应征得共有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委托拍卖。

三、委托拍卖标的属共有财产,可以分割的,委托人应与共有人办理财产分割后委托拍卖,不可分割的,委托人应征得共有人书面同意后方可委托拍卖。

四、委托人有权自行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也可以与本行协商确定拍卖标的的保留价,本行保证不得以低于保留价的价格拍卖该标的。

五、委托拍卖应签署委托拍卖合同。委托拍卖合同的主要内容有:

1)委托人、拍卖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

2)拍卖标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用途、存放地点、价值、使用年限及其他特别说明。

(3) 委托人提出或商定的保留价。

(4) 拍卖的时间、地点。

(5) 拍卖标的的支付或者转移的时间、方式。

(6) 佣金及其支付的方式、期限。

(7) 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

(8) 违约责任。

(9) 缴纳税费义务。拍卖标的转让涉及缴交税费事宜的,该义务由委

托人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

10)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六、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委托拍卖的,应向本公司出具财产拍卖委托书以及相关的法律文件。

七、委托人可以参加拍卖会,但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在拍卖开始前,委托人有权撤回拍卖标的,但需及时通知本公司。

八、委托拍卖佣金由委托人与拍卖人双方约定,未作约定的,拍卖人按拍卖法规定向委托人收取成交价5%的佣金。其他仓储保管、运输、评估、检修、公告、广告等费用按实际支出从拍卖成交价款中扣除。

九、委托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税费,或由拍卖人代扣代缴,税费直接从成交价款扣除。

十、除法定事由外,委托人自行中止委托的,需按委托拍卖底价的1-3%承担违约金,并承担拍卖人已支付的各项实际费用。

十一、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买受人移交拍卖标的。拍卖标的需办理登记、变更手续的,委托人应及时配合买受人到有关部门办理。

十二、拍品不成交,拍卖人将拍品退还委托人,或者由双方重新办理委托拍卖手续,双方可以对拍卖佣金、费用、底价、拍卖方式等事项另行约定。

十三、委托人有权要求对其身份、拍卖底价进行保密,拍卖人按委托人的要求履行保密义务。

十四、本《须知》供委托人办理委托时查阅,无法律约束力。委托人与拍卖人的权利义务在双方签署的《委托拍卖合同》中进行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