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治区商务厅关于规范拍卖公告与展示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自治区商务厅关于规范拍卖公告与展示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商务局,各拍卖企业:

近期,我厅接到多起有关拍卖企业经营不规范行为的投诉。为严肃拍卖纪律,坚持拍卖业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拍卖公告与展示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拍卖公告发布行为

(一)指定拍卖公告发布媒体。各市商务局要切实履行职责,根据《拍卖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指定当地发行量较大的报纸或其他有同等影响的媒体为拍卖企业发布拍卖公告的报纸或媒体。为方便拍卖企业开展经营需要,全区性报纸如广西日报、南国早报等应一并列入指定范围。

拍卖企业公告应当发布在拍卖标的所在地以及拍卖会举行地商务主管部门指定的报纸或媒体,并报当地商务局备案。如因委托人或拍卖企业要求需要到异地发布公告的,必须同时在指定的报纸或媒体上发布公告。

(二) 如实登载拍卖公告内容。拍卖企业应当于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拍卖公告应如实载明拍卖的时间、地点,拍卖标的,拍卖标的展示时间、地点,参与竞买应当 办理的手续,以及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如对竞买人有资格限制条件的,应在公告中一并说明。公告发布后,不得以委托人有其他特定要求为理由拒绝竞买意向人报 名参与竞买。

二、规范拍卖标的展示和资料提供

拍 卖企业要严格执行《拍卖法》和《拍卖管理办法》的规定,拍卖会举办前要展示拍卖标的,为竞买人提供查看拍卖标的的条件并向竞买人提供有关资料。展示时间应 不少于两日,鲜活物品或其他不易保存的物品除外。拍卖企业确认竞买人资格后,必须向竞买人提供完整的拍卖标的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或拖延。

以上规定请拍卖企业认真执行,各市商务局加强监督管理。今后,拍卖企业在拍卖前违规进行公告或展示的,我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延期拍卖或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等处罚。

特此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